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528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528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債務人
- 漢陽民生廣場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債務人
- 丙○○
戊○○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漢陽民生廣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丁○○)於民國95年3月2日邀同債務人丙○○、戊○○、丁○○及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7,5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5年3月2日起至110年3月2日止,利息則依本行公告之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1.63%(目前年息為3.24%)計算上開借款利率,同意隨本行定儲利率變動而調整,未按期攤繳本息時,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加放款利率10%,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加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立有借據一紙可證。
(二)詎債務人僅繳納至98年5月1日止,即未依約繼續按月攤繳本息,迭經催討無效,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之約定,本筆借款之償還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同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應連帶清償全部現欠本金17,500,000元外,並應連帶給付自98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暨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