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3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374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侯蓉蓉即佑昌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伍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8年7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1,955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書 記 官 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