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669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669號
- 債權人
- 裕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債務人
- 東誠芳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萬元,及自附表各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8年度司促字第2669號│├─┬───────────┬───────────┬───────────┬───────────┤│編│ 發票日 │ 金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支 票 號 碼││號││ ( 新 臺 幣 ) │││├─┼───────────┼───────────┼───────────┼───────────┤│0│98年3月15日 │630,000元 │98年3月16日 │AT0000000 ││0││││││1│││││├─┼───────────┼───────────┼───────────┼───────────┤│0│98年3月20日 │270,000元 │98年3月20日 │AT0000000 ││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