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806號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806號
- 債 權 人
- 王禹評即順程工程行
- 債 務 人
-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萬柒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