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34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347號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介豪石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零陸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224086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8年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5,069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224086。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