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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4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643號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債務人
金來旅行社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 上 述
法定代理人
丁○○
債務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柒萬零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金來旅行社有限公司為資金週轉之需,於民國97年5月13日邀同債務人丁○○、丙○○為連帶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於授信總額度新臺幣 (下同)800,000 元範圍內為授信往來,且願共同遵守授信契約書各條款之約定,此有債務人金來旅行社有限公司、丁○○、丙○○所簽立之授信契約書為憑。

(二)債務人借款人金來旅行社有限公司於97年5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共計800,000元,並約定自97年6月份起,每月22日依年金法繳付本息1次,利息繳至繳息日前1日,至民國100年5月22日全部清償完畢。利息自借款日起按債權人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週年利率3.6%(目前合計為年率4.4%,嗣後債權人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時隨同調整,加碼幅度不變),此有同一內容之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二紙可稽。且依據授信共通條款第3條第3項約定,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金來旅行社有限公司僅繳至98年4月,依據授信約定書第7條第1款,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債權人本金570,05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法債務人等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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