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7 分鐘讀完 全文 9,0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號

債務人
鄧景文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
鄧智文
債權人
謝宜婷
債權人
呂方琪
債權人
黃松華
債權人
鄭順文
債權人
倪明鋒
債權人
黃士杰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張簡旭文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內容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內政部民國98年所公佈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支出為新臺幣(下同)14,558元(其中包含食、衣、住、行之支出)。

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98年3月20日以97年消債更字第62號裁定(下稱:准更裁定,詳〈卷一〉2至3頁)債務人自98年3月20日16時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現任職於高林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扣除勞健保後,債務人實際收入平均約為新台幣34,768元等情,亦有第三人高林股份有限公司99年2至6月員工薪資單(詳〈卷二〉388至392頁)在卷可堪認定。

(二)債務人曾於98年7月28日、99年6月17日陳報更生方案,經本院審查其內容,認有提高還款金額之可能,經命債務人刪除非必要支出後,債務人另於99年8月24日陳報更生方案(詳〈卷二〉395至397頁)內容略為:每月償還14,800元整,分8年清償,清償總額1,420,800元,清償成數約為百分之50.07,另於每月10日電匯予各債權人。

(三)另債務人之母黃瑞容無財產且無其他收入;債務人之父鄧鑫麟無收入,且名下不動產大部分設有抵押債權,少部分價值甚低,且罹患膀胱癌、前列腺癌等疾(詳卷246頁至259頁,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6、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鄧鑫麟財產狀況說明書、鄧鑫麟診斷證明書),顯係民法第1117條所稱應受扶養之人,有受子女4人(含債務人)扶養之必要。故債務人陳報須共同扶養其父、母,可認屬實。又債務人每月可支出之扶養費及負擔父親部分醫療費用之總額應為5,333 元,亦為准更裁定所肯認,先予敘明。

(四)債務人現居於臺北市,並於臺北市租屋而居,有房屋租賃契約(詳〈卷二〉382至386頁)在卷可稽,依內政部98年所公佈之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債務人每月可支出之生活費應為14,558元。又債務人與其兄弟姐妹共同扶養其父、母,並負擔其父部分之醫療費用,每月扶養費合理支出為5,333元(計算式:9,829×2÷扶養人共4人+部分醫療費用)。另債務人聲請因罹患青光眼、慢性肝炎等慢性疾病疾,有固定就醫之必要,每月另需支出醫療費用約900元,亦經債務人提出醫療費用明細、各式診斷證明書、就醫聯絡單、各式醫療收據(詳〈卷二〉269至293頁)等資料,可認屬實,基於維持債務人生命健康,更生方案始得有持續履行可能之考量,該筆醫療費用自有認列之必要。故債務人每月總支出應以20,791元(計算式:14,558+5,333+900)限度內為宜。而以債務人每月收入約34,768元,扣除每月償還14,800元後,僅保留19,968元觀之,債務人及扶養其父、母之每月必要支出顯已低於上述之標準,所提更生方案應屬合理。

(五)尚有部份債權人表示意見稱,債務人每月收入應以准更裁定所採認每月收入46,643元並加計各項獎金收入認列為宜。惟查,債務人已於98年7月20轉至高林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有投保年資查詢單(詳〈卷一〉173頁)在卷可認屬實,其每月所得自應以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所得支領之數額(須扣除勞保、健保之金額)認列,且各項獎金並非每年均可獲得,亦非每月發放,如依部分債權人之主張,將46,643元及各項獎金均列入債務人每月所得中計算,顯與事實不合,更生方案更無持續履行之可能。職是,為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並酌留債務人部份生活緊急應變之款項,債務人之薪資收入,應以其每月實際可掌握之金額為計算標準,併此說明如上。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亦無浮報、浪費之情事,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如附表二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忠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總金額:新台幣14,800元,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其明細如│
│  下述之分配表。                                                      │
│2.清償期間及方法:分8年共96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每月 │
│  為一期,於每月10日前(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
│  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債務人應自行向各債權人索取指定之匯款帳號,並按月匯入。            │
│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台幣2,837,851元。                               │
│4.無擔保債務滿期清償總金額:新台幣1,420,800元。                       │
│5.無擔保債務清償比例:約50.07%                                        │
│6.備註:                                                              │
│ (1)原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由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      司承受。                                                        │
│ (2)原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由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
│                                                                      │
├───────────────────────────────────┤
│二、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                  │            │(百分比)│(單位:新台幣元)│
├──┼─────────┼──────┼─────┼─────────┤
│ 1  │花旗(臺灣)商業銀│82,786      │2.92      │432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2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181,499     │6.40      │947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3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494,880     │17.44     │2,581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4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551,077     │19.42     │2,874             │
│    │限公司            │            │          │                  │
├──┼─────────┼──────┼─────┼─────────┤
│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379,140     │13.36     │1,977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6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293,702     │10.35     │1,532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7  │黃士杰            │131,871     │4.65      │688               │
│    │                  │            │          │                  │
├──┼─────────┼──────┼─────┼─────────┤
│ 8  │鄧智文            │82,000      │2.89      │428               │
│    │                  │            │          │                  │
├──┼─────────┼──────┼─────┼─────────┤
│ 9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137,206     │4.83      │715               │
│    │限公司(原永豐信用│            │          │                  │
│    │卡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0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96,893      │3.41      │505               │
│    │份有限公司        │            │          │                  │
├──┼─────────┼──────┼─────┼─────────┤
│11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186,461     │6.57      │972               │
│    │份有限公司(友邦國│            │          │                  │
│    │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                  │
├──┼─────────┼──────┼─────┼─────────┤
│12  │鄭順文            │38,415      │1.35      │200               │
│    │                  │            │          │                  │
├──┼─────────┼──────┼─────┼─────────┤
│13  │呂方琪            │82,921      │2.92      │432               │
│    │                  │            │          │                  │
├──┼─────────┼──────┼─────┼─────────┤
│14  │謝宜婷            │63,000      │2.22      │329               │
│    │                  │            │          │                  │
├──┼─────────┼──────┼─────┼─────────┤
│15  │黃松華            │22,000      │0.78      │115               │
│    │                  │            │          │                  │
├──┼─────────┼──────┼─────┼─────────┤
│16  │倪明鋒            │14,000      │0.49      │73                │
│    │                  │            │          │                  │
├──┼─────────┼──────┼─────┼─────────┤
│   合            計     │2,837,851   │  100%    │14,800            │
├────────────┴──────┴─────┴─────────┤
│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
├───────────────────────────────────┤
│01、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及非生活所必須之電子產品 (例如電玩遊樂主機│
│    ) 。                                                              │
├───────────────────────────────────┤
│02、不得購置不動產、高價動產及非生活所必須之動產。                    │
├───────────────────────────────────┤
│03、不得搭乘計程車、遊輪、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
│    在此限。                                                          │
├───────────────────────────────────┤
│04、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電子遊藝場所、酒吧、夜店、舞廳、卡拉OK、KTV │
│    等其他娛樂場所。                                                  │
├───────────────────────────────────┤
│05、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期貨等)。                        │
│                                                                      │
├───────────────────────────────────┤
│06、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餽贈禮金不得超過新台幣1,000元。   │
│                                                                      │
│                                                                      │
├───────────────────────────────────┤
│07、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
├───────────────────────────────────┤
│08、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國內旅遊每趟行程不得超過新台│
│    幣3,000元。                                                       │
├───────────────────────────────────┤
│09、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每月薪資扣除勞健保及履行更生方案之金額後,不得│
│    逾越新台幣19,968元)。                                            │
│                                                                      │
├───────────────────────────────────┤
│10、不得參與賭博、六合彩等投機行為;且不得有金錢借貸之行為。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