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3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3號
- 債務人
- 邱紹綱
- 債權人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炳輝
- 訴訟代理人
- 柯正崑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辜濂松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燈城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清文
- 債權人
- 滙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韋力行
- 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訴訟代理人
- 陳麗智
- 債權人
-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麟昇
- 債權人
-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麟昇
- 債權人
- 張弘立
- 代理人
- 莊士賢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內容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內政部民國98年所公佈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支出為新臺幣(下同)9,829元(其中包含食、衣、住、行之支出)。
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98年10月30日以98年消債抗字第13號裁定債務人自98年10月30日17時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又債務人每月確有薪資收入約新台幣26,590元等情,亦有第三人台灣霓塔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薪資單(詳卷163至164頁)、勞保局投保資料查詢單(詳卷133頁)在卷可堪認定。
(二)債務人曾於98年6月9日陳報更生方案,經本院審查其內容,認有提高還款金額之可能,經命債務人刪除非必要支出後,債務人另於99年7月12日陳報更生方案(詳卷177至179頁)內容略為:每月償還16,800元整,分6年清償,清償總額1,209,600元,清償成數約為百分之53.78,另於每月10日電匯予各債權人。
(三)依內政部98年所公佈之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債務人每月可支出之生活費應為9,829元,故債務人每月支出應以9,829元限度內為宜。而以債務人更生方案每月收入26,590元,扣除每月償還16,800元後,僅保留9,790元觀之,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顯已低於上述之標準,所提更生方案應屬合理。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亦無浮報、浪費之情事,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如附表二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忠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總金額:新台幣16,800元,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其明細如│ │ 下述之分配表。 │ │2.清償期間及方法:分6年共72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每月 │ │ 為一期,於每月10日前(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 │ 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債務人應自行向各債權人索取指定之匯款帳號,並按月匯入。 │ │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台幣2,249,214元。 │ │4.無擔保債務滿期清償總金額:新台幣1,209,600元。 │ │5.無擔保債務清償比例:約53.78% │ │6.備註:無 │ │ │ ├───────────────────────────────────┤ │二、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 │ │(百分比)│(單位:新台幣元)│ ├──┼─────────┼──────┼─────┼─────────┤ │ 1 │滙豐(臺灣)商業銀│180,315 │8.02 │1,347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2 │張弘立 │579,808 │25.78 │4,331 │ │ │ │ │ │ │ ├──┼─────────┼──────┼─────┼─────────┤ │ 3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557,890 │24.79 │4,166 │ │ │限公司 │ │ │ │ ├──┼─────────┼──────┼─────┼─────────┤ │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204,395 │9.09 │1,527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5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141,880 │6.31 │1,060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6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376,654 │16.75 │2,814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7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197,215 │8.77 │1,473 │ │ │限公司 │ │ │ │ ├──┼─────────┼──────┼─────┼─────────┤ │ 8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2,877 │0.13 │22 │ │ │司 │ │ │ │ ├──┼─────────┼──────┼─────┼─────────┤ │ 9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8,180 │0.36 │60 │ │ │司 │ │ │ │ ├──┼─────────┼──────┼─────┼─────────┤ │ 合 計 │2,249,214 │ 100% │16,800 │ ├────────────┴──────┴─────┴─────────┤ │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 ├───────────────────────────────────┤ │01、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及非生活所必須之電子產品 (例如電玩遊樂主機│ │ ) 。 │ ├───────────────────────────────────┤ │02、不得購置不動產、高價動產及非生活所必須之動產。 │ ├───────────────────────────────────┤ │03、不得搭乘計程車、遊輪、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 │ 在此限。 │ ├───────────────────────────────────┤ │04、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電子遊藝場所、酒吧、夜店、舞廳、卡拉OK、KTV │ │ 等其他娛樂場所。 │ ├───────────────────────────────────┤ │05、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期貨等)。 │ │ │ ├───────────────────────────────────┤ │06、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餽贈禮金不得超過新台幣1,000元。 │ │ │ │ │ ├───────────────────────────────────┤ │07、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 ├───────────────────────────────────┤ │08、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國內旅遊每趟行程不得超過新台│ │ 幣3,000元。 │ ├───────────────────────────────────┤ │09、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每月薪資扣除勞健保及履行更生方案之金額後,不得│ │ 逾越新台幣9,790元)。 │ │ │ ├───────────────────────────────────┤ │10、不得參與賭博、六合彩等投機行為;且不得有金錢借貸之行為。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