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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小上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
    李芳南陳谷鴻楊憶忠

  • 當事人
    甲○○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小上字第9號上 訴 人 甲○○ 現於泰源技能訓練所 被上訴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8年度東小字第205號請求清償 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9,6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然上訴人僅 繳納1,0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98年9月30日98年審電字第79號)在卷可按,故上訴人應再補繳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芳南 法 官 陳谷鴻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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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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