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小上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李芳南、陳谷鴻、楊憶忠
- 當事人甲○○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小上字第9號上 訴 人 甲○○ 現於泰源技能訓練所 被上訴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8年度東小字第205號請求清償 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9,6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然上訴人僅 繳納1,0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98年9月30日98年審電字第79號)在卷可按,故上訴人應再補繳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芳南 法 官 陳谷鴻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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