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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00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陳兆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00號
聲 請 人
東林企業社即周黃玉枝
(送達代收人
吳漢成律師)
相 對 人
捷比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寄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即存證信函)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返還擔保金事件,經聲請人向相對人寄發如附件所示之存證信函,惟遭郵局以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提出退回之存證信函、掛號信封影本為證,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兆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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