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00號聲 請 人 東林企業社即周黃玉枝 (送達代收人 吳漢成律師) 相 對 人 捷比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寄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即存證信函)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返還擔保金事件,經聲請人向相對人寄發如附件所示之存證信函,惟遭郵局以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提出退回之存證信函、掛號信封影本為證,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民事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