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00號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00號
- 聲 請 人
- 東林企業社即周黃玉枝
- (送達代收人
- 吳漢成律師)
- 相 對 人
- 捷比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寄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即存證信函)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返還擔保金事件,經聲請人向相對人寄發如附件所示之存證信函,惟遭郵局以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提出退回之存證信函、掛號信封影本為證,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