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21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21號
- 原告
- 芊喜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鴻程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