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范乃中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原告芊喜和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鴻程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21號原 告 芊喜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鴻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民事庭 法 官 范乃中 以上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涂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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