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3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3號
- 原告
- 德誠汽車保養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甲○○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1,0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