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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傅曉瑄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3號

原告
德誠汽車保養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甲○○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1,0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傅曉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俊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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