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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32號

返還房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傅曉瑄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32號

原告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高雄貨運服務
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美津律師
被告
陞兆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應繳納之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查報本件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繳納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傅曉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俊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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