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32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32號
- 原告
-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高雄貨運服務
- 原告
- 所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吳美津律師
- 被告
- 陞兆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應繳納之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查報本件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繳納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