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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37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傅曉瑄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東林企業社即周黃玉枝
相 對 人
捷比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 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傅曉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俊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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