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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1 日
  • 法官
    傅曉瑄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東林企業社即周黃玉枝捷比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37號聲 請 人 東林企業社即周黃玉枝 相 對 人 捷比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 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民事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陳俊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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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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