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37號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37號
- 聲 請 人
- 東林企業社即周黃玉枝
- 相 對 人
- 捷比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 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 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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