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37號聲 請 人 東林企業社即周黃玉枝 相 對 人 捷比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 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民事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陳俊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