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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8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楊憶忠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84號

原告
合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17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以下任選一種)(1)本裁定不得抗告(2)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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