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29號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29號
- 原 告
- 王禹評即順程工程行
- 被 告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7,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3,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