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29號原 告 王禹評即順程工程行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7,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3,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民事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