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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2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傅曉瑄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29號
原   告
王禹評即順程工程行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7,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3,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傅曉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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