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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1號

耕地放領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陳銘珠范乃中陳谷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1號

原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乙○○)間請求耕地放領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原告迄今尚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1項及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法 官 范乃中

               法 官 陳谷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永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1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耕地放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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