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1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1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號
- 訴訟代理人
- 陳信伍律師
- 被告
- 知本通豪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
上列原告與被告知本通豪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查件訴訟標的為董事之委任關係,其內容涉及公司決策及營運事務之參與資格有無,自與公司財產利益之保全相關,應屬財產權訴訟,因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已繳之3,000元,尚應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