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132號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132號
- 聲 請 人
- 乙○○
- 相 對 人
- 惠康殯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 對 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4年11月3日共同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00,000元,未載到期日,未載付款地,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