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號
- 原告
- 合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復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營業所在地係在「高雄市○○區○○路67號」,有兩造所訂契約書、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被告住址所示,則依前揭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