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陳兆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號

原告
合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復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營業所在地係在「高雄市○○區○○路67號」,有兩造所訂契約書、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被告住址所示,則依前揭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兆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