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9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9號
- 被告
- 高克震實業有限公司
- 即反訴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蔡松山
- 訴訟代理人
- 莊硯茹
- 原告
- 臺華營造有限公司
- 即反訴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戴我利
- 訴訟代理人
- 李百峯律師
被告即反訴原告於訴訟中提起反訴.
納裁判費。按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
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
告聲明係請求返還預付款新臺幣.
係於預付款外,另請求給付2,1.
標的不相同,依上開規定反面解釋.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中 華 民 國 1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