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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陳兆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7號

聲請人
湘北生物科技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5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之規定,判決如主
    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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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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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泰山            │元大商業銀行東信分│98年11月30日          │18,800元        │AF0000000     │    │
│  │                  │社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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