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號債 權 人 張敬儀即豐興企業社 債 務 人 賴永康即新東成鐵工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肆仟叁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書 記 官 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