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4229號債 權 人 台灣群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柒仟伍佰柒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