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763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4763號
- 債權人
- 逸軒溫泉天廈DF棟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吳太平
- 債務人
- 裕東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金女
- 法定代理人
- 楊江財
- 法定代理人
- 楊靜慧
- 法定代理人
- 楊豐丞即楊東成
- 法定代理人
- 胡進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叁拾陸萬玖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務人為逸軒溫泉天廈DF棟之區分所有權人,因積欠民國90年10月至98年12月之管理費新臺幣(下同)3,366,000元及共同基金3,000元,共計3,369,000元,經催告未蒙清償,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及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