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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76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4763號

債權人
逸軒溫泉天廈DF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太平
債務人
裕東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金女
法定代理人
楊江財
法定代理人
楊靜慧
法定代理人
楊豐丞即楊東成
法定代理人
胡進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叁拾陸萬玖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務人為逸軒溫泉天廈DF棟之區分所有權人,因積欠民國90年10月至98年12月之管理費新臺幣(下同)3,366,000元及共同基金3,000元,共計3,369,000元,經催告未蒙清償,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及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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