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118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5118號
- 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於督促程序亦有適用。督促程序之性質係屬略式訴訟程序,是必有對立當事人之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始得成立,如債權人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時,債務人業已死亡,即屬上開法條所定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債務人乙○○已於民國99年2月23日死亡,有其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睽諸首揭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