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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2號

陳報清算人就任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2號

聲請人
鈺盛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又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公司法第326條、第327條規定,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另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再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報鈺盛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未據提出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公函、最新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股東名冊、清算人就任之股東同意書正本、身分證明文件、清算開始時,清算人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清算人就任後,3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並聲明逾期不申報,不列入清算之報紙正本。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11月26日(發文日期)通知聲請人於3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聲請人於同年月30日收受通知,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未為補正。本院再100年1月11日裁定再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20日內補正前開事項,聲請人於同年2月9日收受通知,亦有送達回證附卷足參,聲請人逾期未為補正。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尚難認為適法,自不應准許。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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