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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9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9號

被告
高克震實業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蔡松山
訴訟代理人
莊硯茹
原告
臺華營造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戴我利
訴訟代理人
李百峯律師

被告即反訴原告於訴訟中提起反訴.

納裁判費。按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

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

告聲明係請求返還預付款新臺幣.

係於預付款外,另請求給付2,1.

標的不相同,依上開規定反面解釋.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中  華  民  國  1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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