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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楊憶忠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

聲請人
李俊瑯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 (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 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建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請聲請人即債務人依序補正下列事項:
一、預納必要費用2,400元(10×34×10-1,000=2,400),本
    件必要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聲請更生部分:
  ㈠前置協商部分:
    1.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
    2.請提出前置協商之聲請書面文件正本。
    3.請釋明有無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
      限公司就其有擔保債權部分協商成立?如有,請提出書面
      文件。
    4.關於良京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新榮資產管理公司
      、中華開發資產公司等債權人原係受讓那些金融機構之債
      權,請釋明並提出相關書面文件,並將渠等(即聲請人所
      謂之外賣公司)每月執行扣薪之情形及其執行名義一併陳
      報送院。
  ㈡財產目錄部分:
    1.存款部分:聲請人若有郵局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含證券存摺),請提供完整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
      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
    2.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自民國97年11月9日起至99年11月
      8 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
      有權)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
      、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㈢聲請人目前之收入:
    1.係指包括營業收入、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
      、年金、保險給付、租支款、政府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
      所有收入數額。聲請人應提供最近之收入證明(即99年度
      )總收入之明細,即除月薪外之獎金等工作收入請一併陳
      明。
    2.另已提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7年度及98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所列舉之給付總額,未附其計算
      公式,請釋明。
    3.釋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補助津貼,如有,亦陳明補助期
      間及金額明細,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4.釋明聲請人有無其他兼職收入?
  ㈣聲請人請陳明協商成立時收入及不可歸責於己至履行顯有重
    大困難之事由為何。前述補正事項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㈤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李翊華,其戶藉謄本(記事欄勿略),並
    陳明為何僅由聲請人單獨負擔其扶養費用。
  ㈥聲請人已陳明尚有房貸一筆98萬元(債權銀行:澳盛荷銀行
    ),惟為何財產清單無房屋財產之資料,請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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