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23 日
- 法官楊憶忠
- 原告李俊瑯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聲 請 人 李俊瑯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 (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 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林建成 附件: 請聲請人即債務人依序補正下列事項: 一、預納必要費用2,400元(10×34×10-1,000=2,400),本 件必要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聲請更生部分: ㈠前置協商部分: 1.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 2.請提出前置協商之聲請書面文件正本。 3.請釋明有無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就其有擔保債權部分協商成立?如有,請提出書面文件。 4.關於良京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新榮資產管理公司、中華開發資產公司等債權人原係受讓那些金融機構之債權,請釋明並提出相關書面文件,並將渠等(即聲請人所謂之外賣公司)每月執行扣薪之情形及其執行名義一併陳報送院。 ㈡財產目錄部分: 1.存款部分:聲請人若有郵局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請提供完整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 2.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自民國97年11月9日起至99年11月8 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權)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㈢聲請人目前之收入: 1.係指包括營業收入、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支款、政府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聲請人應提供最近之收入證明(即99年度)總收入之明細,即除月薪外之獎金等工作收入請一併陳明。 2.另已提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7年度及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所列舉之給付總額,未附其計算公式,請釋明。 3.釋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補助津貼,如有,亦陳明補助期間及金額明細,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4.釋明聲請人有無其他兼職收入? ㈣聲請人請陳明協商成立時收入及不可歸責於己至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為何。前述補正事項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㈤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李翊華,其戶藉謄本(記事欄勿略),並陳明為何僅由聲請人單獨負擔其扶養費用。 ㈥聲請人已陳明尚有房貸一筆98萬元(債權銀行:澳盛荷銀行),惟為何財產清單無房屋財產之資料,請釋明。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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