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技術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0號原 告 九宜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紅葉少棒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技術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而該項裁定業於99年9月7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且期間業已良久,有查詢簡表在卷足憑,其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芳南 法 官 陳谷鴻 法 官 郭玉林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