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4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李芳南陳兆翔楊憶忠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號

上訴人
李遜吾
被上訴人
秋岡晉太朗

      魏榮良

      林智祥

      林錦順

      吳明松

      蔡坤杰

      阮建勳

      蔡采娟

      黃益銘

      黃馥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 6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壹仟叁佰肆拾伍元,逾期不補正,本院即以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狀,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前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7日內,按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4,030,000 元(計算式:2,030,000+2,000,000=4,030,000 ),補繳上訴第二審之裁判費61,34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芳南

法 官 陳兆翔

法 官 楊憶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建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