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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李芳南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8號

原告
陳泓亨即玉泓商行
訴訟代理人
林長振律師
被告
福彬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芳南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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