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九十年度東交簡字第二一四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東交簡字第二一四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事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八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