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東簡字第一六六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東簡字第一六六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0二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共同損壞他人之小客車玻璃、大門玻璃、窗戶玻璃、鐵窗、荖葉,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