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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東簡字第九九號

業務過失致死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東簡字第九九號

聲請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高霆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甲○○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0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高霆起重工程有限公司違反雇主對防止有墜落之虞之作業場所所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之規定,致發生死亡之職業災害,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述:被告甲○○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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