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東簡字第三三О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東簡字第三三О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五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貳玖公克(含包裝重零點伍伍公克)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貳玖公克(含包裝重零點伍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犯罪事實欄一末行「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零點五二公克」,應更正為「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二九公克(含包裝重零點五五公克)」外,其餘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