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東簡字第五一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東簡字第五一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0一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 為竊盜罪,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