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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東簡字第五一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蔡寶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東簡字第五一號

聲請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0一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 為竊盜罪,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四  日

法 官 蔡寶樺

                   書記官 王希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東、成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東簡字第五一號於民國 92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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