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成功簡易庭101年度東簡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東、成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東簡救字第2號聲 請 人 劉桂蘭 訴訟代理人 林長振律師 相 對 人 知本老爺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13條及第62條亦有明文。法律扶助法法第3條並規定,本法所稱無資力者,係指符合 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或其每月可處分之收入及可處分之資產低於一定標準者。前項所稱一定標準之認定辦法,由基金會定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聲請人為無資力之人,且業經法扶基金會臺東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固據其提出法扶基金會臺東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審查表、案件概述單影本在卷。惟查,聲請人雖經法扶基金會臺東分會准予扶助,然聲請人之資力並不符合法扶基金會無資力認定標準,該分會係依據勞委會委託法扶基金會辦理之「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而准予扶助等情,有法扶基金會臺東分會101年10月24日法扶東榮字第 101094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9頁)。且據本院依職權向法扶基金會臺東分會函調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所示:聲請人全戶可處分所得淨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全戶 可處分之所得上限為46,098元,全戶可處分所得淨額與上限差異百分比為高於333.8%等情,亦有上開資力審查詢問表 在卷可佐。綜核上情,足認聲請人顯不符合法律扶助法無資力者之認定標準,其非上揭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所稱:「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甚明。此外,聲請人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提出其 他足資釋明其確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之證據,故尚難使本院信其主張為真實。是聲請人以上揭主張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即非有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陳昭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