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102年度東簡聲字第21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東簡聲字第21號
- 聲請人
- 南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偉
- 法定代理人
- 王秀娟
- 法定代理人
- 王秀美
- 法定代理人
- 賴春福
- 相對人
- 林彥穎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
二、經查:聲請人前雖以:目前並無積欠相對人之本票債權,而提起本院102年度東簡字第274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但該起訴因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駁回在案,故聲請人提起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即無所附麗,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