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102年度東簡字第134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東簡字第13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誠欣建設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郭大誠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盧昌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誠欣建設有限公司、郭大誠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9 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7,837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6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