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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102年度東簡字第274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陳兆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東簡字第274號

原告
南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偉
法定代理人
王秀娟
法定代理人
王秀美
法定代理人
賴春福
被告
林彥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2年11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書後7日內補繳,而前揭裁定書業於同年12月17日送達(見本院卷:送達證書),而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該查詢表),據此,反訴原告所提之反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兆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涂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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