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102年度東簡字第274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東簡字第274號
- 原告
- 南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偉
- 法定代理人
- 王秀娟
- 法定代理人
- 王秀美
- 法定代理人
- 賴春福
- 被告
- 林彥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2年11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書後7日內補繳,而前揭裁定書業於同年12月17日送達(見本院卷:送達證書),而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該查詢表),據此,反訴原告所提之反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