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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102年度東簡聲字第21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陳兆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東簡聲字第21號

聲請人
南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偉
法定代理人
王秀娟
法定代理人
王秀美
法定代理人
賴春福
相對人
林彥穎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

二、經查:聲請人前雖以:目前並無積欠相對人之本票債權,而提起本院102年度東簡字第274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但該起訴因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駁回在案,故聲請人提起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即無所附麗,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兆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涂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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