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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成功簡易庭103年度東勞小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東、成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1 日
  • 法官
    趙彥強

  • 當事人
    邱業明豐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東勞小字第3號原   告 邱業明 訴訟代理人 李泰宏律師 被   告 豐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趙彥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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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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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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