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103年度東簡救字第7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東簡救字第7號
- 聲請人
- 黃柏霖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高士家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據其提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收容人保管金手摺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調閱聲請人100 年度至102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保管金分戶卡審核結果,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再本件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