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成功簡易庭103年度東勞小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東、成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東勞小字第3號原 告 邱業明 訴訟代理人 李泰宏律師 被 告 豐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趙彥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