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103年度東小字第30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東小字第30號
- 原告
- 張晉杰
- 被告
- 台灣開發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馮石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斡旋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應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27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3 年2 月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