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103年度東簡字第287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東簡字第28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大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秀卿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萬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