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成功簡易庭103年度東簡字第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東、成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東簡字第28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卿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萬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陳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