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成功簡易庭104年度東簡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東、成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趙彥強
- 當事人蔣美津、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東簡字第38號 原 告 蔣美津 訴訟代理人 廖清福 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林柏均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九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九日」。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趙彥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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