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104年度東小字第10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朱家寬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東小字第10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羅君豪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臺東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欽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萬1,0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東、成功簡易庭104年度東小…」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