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104年度東簡字第132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東簡字第132號
- 上訴人
- 淞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經宇
- 被上訴人
- 名全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白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東簡字第132號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審被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5,79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